A:
您好:
關於工資給付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因此,原則上只要有出勤並提供勞務,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付薪資,倘公司未依照上開規定給付薪資,則依照第7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對事業單位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因服勤未滿3個月,因此不需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的規定提前預告,不過仍建議您應依照公司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較妥,否則公司也可能主張因為您未完成交接,導致公司受有損失而另外對您主張其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即便您未完成交接程序,但公司仍不應拒絕發給或拖欠工資,建議您可以先以書面方式(例如:email,或是較正式的存證信函)向公司催告應於○日內支付您應取得的工資,並列出具體數額,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則您也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藉由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以圓滿解決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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