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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傅OO 發問於 2019-09-03 | 臺中 | 製造業

Q: 8/16搬運30公斤重物右手受傷,至職業災害門診就醫,公司並不承認,被記曠職。
至今職災認定需時間認定和復健,但如果我已沒假又被公司記曠職,留職停薪特休會損失,該如何自保自己,不被惡意解雇?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員工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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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職業災害認定期間,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俟確認職業災害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並無期間限制。而且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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