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任職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多,
下個月即將領紅利,
近日當天上班時公司突然口頭告知我資遣離職以
1.工作不適任
2.使公司暴露危險環境
3.主管交代事項無法如期完成為由請我資遣離職。
但使公司暴露危險環境並無照成事實,
當下拿到資遣離職資料填寫時發覺有異,
不應該是填寫 ”自請離職單”,
且應為”非自願離職單”填寫,
而且也未提前告知與遣散費。
欲找人資理論竟被直接抽走手上資料,
而要求拿取非自願離職單填寫被拒,
還威脅已交出之資料無法修改,
剩下員工應跑之流程公司會代跑,
並收走員工識別證,
我該如何自保證明公司惡意手段使員工在非自願下逼迫自請離職,
因打算上勞工局申訴調解,如果先發存證信函告知作廢,好怕會打草驚蛇,使公司做不利於我的情事?令人擔憂…
A:
您好,
依題旨,雇主資遣您的理由以
1.工作不適任、
2.使公司暴露危險環境、
3.主管交代事項無法如期完成為由請我資遣離職。
則建議您先收集雇主所指 "公司暴露危險環境"此項證據資料,
另勞資關係原則乃是透過勞動契約合意所擬定之契約關係,既謂契約則自有一定之範圍,又受勞基法之規範,並非雇主可任意決定員工之去留,解雇尚有最後手段性之要求及是否已符合如「確不能勝任」此類條件,否則解雇即為非法。
即雇主若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的情形,單方面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即屬違法解雇,此時您能採取的救濟方式之一,就是透過勞動檢舉,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取得勝訴後,即可回去原公司繼續任職,並請求訴訟期間的薪資損失。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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