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謀職假一定給資方請假證明(如果資方沒有特別詢問,是勞工方以口頭請假的方式說明。)另外,如果勞方已經找到工作了,那在預告期間內的每7日,有2日外出找工作的權利是否還可以繼續執行呢?
A:
您好:
關於員工遭資遣時謀職假的部分,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由於謀職假屬於勞基法賦予員工的權利,不應受到其他限制。若雇主刻意刁難,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的規定,是可以處事業單位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勞資2字第1000088264號函(節錄):「勞工如於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謀職應否提出證明,查該條立法之意旨係謀職假為提供勞工外出謀職,以縮短失業期間,爰此,雇主得請勞工提出謀職相關事證,如勞工確有客觀上舉證之困難而已有辦理謀職當日之請假手續時,雇主不得以此拒絕給假。」因此,雇主仍然可以要求您提出相關資料(例如面試通知或其他通訊紀錄)以證明確實有謀職之需求。
因此,若公司未特別規定或要求您提出證明,以口頭方式請假應無不可,但若您已經找到下一份工作,則就沒有「外出謀職」之需求,自然沒有請謀職假的必要,公司方面有權拒絕您的要求。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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