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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助理離職違約金


田OO 發問於 2019-07-2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進公司時簽了一份承攬合約,合約內容包含,助理期間一個月車馬費為八千元,如未於60天內上線則結束承攬關係。由於為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由乙方自行負擔勞健保。經由甲方培訓由助理升為新任美甲師者,需承攬18個月經內部考核方可升級專業美甲師或結束承攬關係,如承攬期未滿十八個月,須賠償甲方培訓費用10萬。目前任職4個月為助理狀態,但因經濟上考料每月只有八千元,想提出解約,這樣是否如合約上需負擔培訓費用10萬元。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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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需要回到最上位的概念進行探討,也就是您與公司究竟成立何種契約,如此會影響您是否適用勞基法,以及是否受到勞基法各項規定(例如休假、工時、最低工資等等)的保障。由於勞基法較保障勞工權益,雇主相對必須負擔較高責任,目前美甲業很常遇到的情況就是雇主以「承攬」或「委任」等名稱來聘用美甲師,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勞基法的限制與要求。

不過一項契約的性質並不是依照契約的名稱來判斷,仍必須依照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勞動契約的成立通常需要三項要件:經濟上從屬性、人格上從屬性,以及組織上從屬性,簡單來說,若您上班需要打卡、穿制服、不得任意外出、也不能夠選擇是否接案、需要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規則、遲到會扣薪等等,則被認定是勞動契約的可能性就較大。

即便公司跟您簽的契約名稱是承攬契約,但若實際上具備前述三項從屬性要件,則仍然會被認為屬於勞動契約,而需要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這個部分必須視個案情況進行判斷。

倘若您與公司之間的契約被認定屬於勞動契約,則雇主就必須遵守勞基法規定,您所任職的公司(1)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要求員工自行負擔該等費用;(2)以車馬費的名義來規避基本工資23100元之最低要求等等,此部分已經涉及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建議您可以先將先前所簽之契約或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備份,然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支付或賠償勞、健保及勞退不足的部分,若公司仍採取強硬的態度,則可以提出勞檢的要求,以爭取自身權益,並使違法公司獲得應有之裁罰。或是您也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而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放資遣費。

最後,未滿18個月離職須賠償訓練費用10萬元的部分,倘若您與公司之間屬於勞動契約,則需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的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若公司無法舉證確實有進行專業培訓,而只是一般的職前訓練,則一律要求員工任職18個月的約定會被認為無效。而即便您與公司之間為一般承攬契約,仍然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違反公平、誠信原則而應予酌減,爭取支付較少之違約金。

以上謹簡要就原則性的概念進行說明,惟具體情況仍然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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