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或是其他法定登記事項,但由於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因此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此而有所變動,因此應無需重新簽訂契約書,此部分先予說明。
然而,履約過程中仍有可能會有相關通訊或書信、資料傳送等往來,通常在契約當中都會約定如地址有變更應主動通知契約相對人,否則仍以舊地址作為合法送達的場所。
因此仍建議 貴公司於完成變更登記後,將最新的公司登記資料作為附件通知契約相對人(即政府機關),以避免因為地址更動而無法如期收受資料,造成不必要糾紛。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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