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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助理合約問題


林O 發問於 2019-06-22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應徵美甲店助理,合約底薪8000,抽成3成,月休5天、無勞保健保,上班時間10:30-20:00,常常需要下班再留下來練習,需做滿兩年,未達兩年賠償10萬,想請問這樣離職一定要賠10萬嗎?沒符合勞基法的地方能檢舉嗎?還是能上法院減免金額、當初說的很好聽都會教,也只有老師沒客人才有看看我做的怎樣,變成打雜小妹,每個月都只領8000。

勞動契約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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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需要回到最上位的概念進行探討,也就是您與公司究竟成立何種契約,如此會影響您是否適用勞基法,以及是否受到勞基法各項規定(例如休假、工時、最低工資等等)的保障。

勞動契約的成立,依照法院實務見解,通常需要三項要件:經濟上從屬性、人格上從屬性,以及組織上從屬性,簡單來說,若您上班需要打卡、穿制服、不得任意外出、也不能夠選擇是否接案、需要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規則、遲到會扣薪等等,則被認定是勞動契約的可能性就較大。

而一項契約的性質並不是依照契約的名稱來判斷,仍必須依照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即便公司跟您簽的契約名稱是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但若實際上具備前述三項從屬性要件,則仍然會被認為屬於勞動契約,而需要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

倘若您與公司之間的契約被認定屬於勞動契約,則就必須遵守勞基法規定,您所任職的公司(1)薪水未達最低工資23100元;(2)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3)每七日未給員工中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4)每日工作時數超過法定8小時且無加班費等等,此部分都已經涉及違反勞基法等各項規定了,您可以先將打卡記錄或是契約等相關資料進行備份,然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支付或賠償不足的部分,若公司仍採取強硬的態度,則可以提出勞檢的要求,以爭取自身權益,並使違法公司獲得應有之裁罰。或是您也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而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放資遣費。

最後,未滿2年須賠償10萬元的部分,倘若您與公司之間屬於勞動契約,則需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的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若公司無法舉證確實有進行專業培訓,而只是一般的職前訓練,則該要求您任職一定期間的約定會被認為無效。而即便您與公司之間為一般承攬契約,仍然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違反公平、誠信原則而應予酌減,爭取支付較少之違約金。

以上謹簡要就原則性的概念進行說明,惟具體情況仍然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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