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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公司與實際服務公司不符


張OO 發問於 2019-06-10 | 臺北 | 製造業

Q: 朋友的小孩暑假預計到A公司當工讀生,公司願意幫他保勞健保。可是公司現在說為了不讓A公司的員工人數超過一百人,希望他在B公司受聘,勞健保也都在B公司,但是是做A公司的工作。雖然薪資跟投保金額都一樣,但是朋友擔心小孩是否會有什麼權益受損,例如保險不被承認等等。還請您指教。(A公司是製造商,B公司是貿易商。朋友小孩預計是在A公司的廠務單位做工讀)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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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只要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且受雇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則該雇主或是所屬機構就應該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為了確保勞工的權益,此為強制規定,且理論上在何公司任職,就應該以該公司的名義為員工加保。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友人的小孩實際上於A公司任職,但卻是由B公司為其投保勞健保,此部分已經屬於脫法行為。

由於A公司屬於製造商,發生職災的可能性普遍而言較一般貿易商來得高,倘若於任職期間不幸發生意外,欲請領勞保職災給付的時候,就有可能發生不被承認的情況,因為該名員工並沒有在B公司實際從事勞務工作,因此就不會被認為是「執行職務過程中所受之傷害」,因此B公司無需也沒有為該名員工請領職災給付的義務或法律上依據;且該員工雖於A公司任職,但A公司並未為其投保勞健保,A公司也無法協助請領職災給付,如此將會嚴重影響自身權益。

建議您應告知友人,務必於任職前向A公司確認相關的權利義務,而A公司若仍未替員工辦理投保手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會有相關的罰鍰,且還應該要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若A公司仍執意為之,則建議正式報到前應審慎評估相關風險,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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