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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職場上的問題

職場上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9-06-04 | 屏東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問題一:在公司有14天特休,最近因公司可能六月底要結束營業,主管自己幫我排了兩天特休然後可能會再增加排休天數。我想問這樣是可以的嗎?還是員工可以說不?

問題二:公司營業牌照換一個名稱店名照舊
說六月底要給我們遣散費之後假如繼續營業舊員工繼續做年資就必須打掉重來這樣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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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特休及資年資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I、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II、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故原則上,特休之排定權在勞工本身,雇主僅於符合例外之情形(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等)始得調整之。就您所述雇主自己幫您排了兩天特休已違反第38條第2項,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恐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關於公司營業牌照換一個名稱但店名照舊,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應視您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20條後段之留用勞工亦或新舊兩法人間在經濟上是否構成單一體,以判斷年資應予續算,若您為留用勞工或新舊兩法人間在經濟上是單一體,則年資應續算。又針對判斷彼等公司間在經濟上是否構成單一體,相關之實務見解為:「就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的營業狀態、業務活動、營業目的等業務執行,及人事、財務上有無實質支配或管理之情狀綜合觀察,以判斷具操控權之雇主,是否持續性地對受操控公司給予指導、建議、指示,並具有實質影響力,進而判斷彼等公司間在經濟上是否構成單一體。」。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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