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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7天想要離職相關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19-06-0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這邊想就幾點事情詢問,還麻煩你解答了,謝謝!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活動企劃類、
就職細節:無書面或是電子檔的正式錄取通知,僅以電話詢問是否上班;第一天上班僅有簽訂一張保密協定,無打卡制度,月薪30000

1目前公司任職7天已不習慣想要離職,離職當天攜帶離職申請書給主管簽名,若主管不允許離職是否勞工離職即未生效?若主管未簽名是不是也拿不到這7天的上班工資呢?

2任職前詢問主管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費?主管回覆以補休為主,但實際加班完沒有任何補修時間,是否可要求改以加班另計?

3主管若要求完成交接才可以接受離職,但我想離職當天立刻離開,是否有什麼勞基法條款可以提醒主管此事是不行的呢?若不想交接,會有可能遇到什麼風險嗎?

4.5/29第一天上班,6/6離職,薪水結算從5/29-6/5,共8天,計算方式為30000/30=1000,1000*8=8000,所以最後我會拿到8000的薪資嗎?還是會有扣除什麼費用嗎?

感謝專業律師的回覆解答了!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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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 因為不習慣工作內容自請離職,由於您任職尚未滿三個月,因此勞基法並無要求您必須事前預告,離職當天攜帶申請書交給主管,則離職即已自動生效,此部分為員工的權利,不需取得主管同意,主管無從否決您的離職申請。至於工資的部分,只要有出勤服勞務,則公司就應該給予該部分的薪資,若公司不願發給,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若經檢舉的話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 若加班情況屬實,原則上應給予加班費,雇主未取得勞工同意之前,不得片面要求補休,因此您可以針對加班的部分請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3. 承前1.所述,雖然您的情況因為任職時間短,不需提前預告離職,但仍必須依公司規定完成交接手續,例如返還公司物品、製作交接清單等等,若您未依照規定完成,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則未來公司是可以有權另外向您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建議您應特別留意。

4. 薪資的部分還是要看您與公司當時的約定為何,理論上您的算法無誤,然而因為公司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並且應該要為員工提撥勞退金,此費用有部分需要由員工自行負擔,該部分公司是可以主張扣除的,於此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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