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外國人老闆,5/16突然發布公文有幾個比較有爭議的點
1.一個禮拜遲到兩次/一個月五次將處罰離職。
2.上班用手機罰款2000/一次。
銀行打來我也很想掛掉,但行員很快速地講完內容差不多通話一分鐘,他居然要扣我2000!
雖然小公司但是4月初有多一個PT員工數有五人但也沒有勞健保可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離職並給付資遣費?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也就是說,雇主發放薪資,原則上必須全額一次給付;如果勞工違約,又或者勞工在工作的時候損害雇主利益而對雇主有賠償的責任,雇主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薪水來填補自己的損害。
如果是勞工違反了工作規則,法院認為雇主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因此如果工作規則明定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性質上和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不同。因此只要事先有公告周知給所有勞工,並且規定合理妥當的懲戒程序,就不會違反《勞基法》。
但是懲戒必須具備相當性,也就是罰金應該和違反規則的嚴重程度相符。例如曾經有個案例,知名藥妝店以店員外出拿忘在機車上的手機為由,扣發工資1000元。但是店員主張摩托車就停在門市對面,離開門市只有30秒的時間,法官因此認為雖然員工擅離職守,但是情節顯然並不重大,雇主小題大作,所以懲戒並不合法。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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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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