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工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並保障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倘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應設立投保單位,並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此部分為勞保的強制規定,無論離職的理由為何,雇主本來就必須負擔上開義務。至於所述自願離職事實若為真,雇主仍無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給付資遣費的義務。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至於若雇主將勞保高薪低報,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若員工未投保,一旦發生職災就有可能無法請領相關的津貼或享受勞保相關給付,且退休的時候也有可能影響到能夠領得之退休金數額,對於員工而言影響很大。因此,不論是未替員工投保,或是高薪低報,雇主除了罰鍰之外,還必須負擔員工因此所受的損失。
附帶一提,雇主亦有義務替員工投保健保,類似的依據可以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以及第84條、第89條之規定,除了必須追繳短少的保險費外,還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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