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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就業保險及勞保的後果?


JOOOOOOOO 發問於 2019-05-22 | 臺南 | 其他

Q: 我朋友是補教業的雇主,他的員工在5月初提出在7月初離職,我朋友也同意。
但他5月中他的員工發現我朋友沒幫他保就業保險及勞保,隨後就離職並要求雇主提供:1.非自願離職書。2.資遣費。3.未保就業保險的損失(例如:失業補助)。

Q1:請問雇主可以主張員工本來就要離職,而不給付他要求的這3項嗎?
Q2:如果雇主將員工的"勞保"高薪低報,會有什麼責任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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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工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並保障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倘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應設立投保單位,並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此部分為勞保的強制規定,無論離職的理由為何,雇主本來就必須負擔上開義務。至於所述自願離職事實若為真,雇主仍無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給付資遣費的義務。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至於若雇主將勞保高薪低報,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若員工未投保,一旦發生職災就有可能無法請領相關的津貼或享受勞保相關給付,且退休的時候也有可能影響到能夠領得之退休金數額,對於員工而言影響很大。因此,不論是未替員工投保,或是高薪低報,雇主除了罰鍰之外,還必須負擔員工因此所受的損失。

附帶一提,雇主亦有義務替員工投保健保,類似的依據可以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以及第84條、第89條之規定,除了必須追繳短少的保險費外,還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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