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果有加班的需求,依照同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換句話說,公司必須先取得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員工法定工時後,再個別取得員工同意加班,否則就會涉及違法。
此外,為了保護員工的身心健康,同法第32條第2項對於加班的時數也有一定之上限:「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至於加班後換補休的部分,則規定在勞基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可能涉及以下違法之情事:
一、未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亦未取得員工個別同意即逕行延長法定工時
二、加班時數未如實記載
三、加班未如實給付加班費
四、員工未同意加班換補休
五、未依照實際加班時數換算補休時數
若此種情況為公司多數員工所面臨之問題,建議您可以與其他員工一同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將打卡記錄留存,或是保留公司上開違法之對話紀錄,向公司主張應有之權利,若公司仍不願釋出善意,再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公司態度若仍強硬不願配合,則您亦可以向勞動局檢舉,主管機關將會派人進行稽查,若查證確實有不法,就會依法開罰。
最後,您亦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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