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人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已無所得及財產,這樣需要再查詢負責人個人的財產作為未來向法院或相關單位聲請強制執行的標的嗎?還是一旦公司已無所得及財產代表負責人當時出資額已經消耗完畢,無法再對他個人財產再有其他作為?有無相關法規條文可參考,謝謝!
民事 債權請求
律師
志業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按公司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是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所以公司之債務,除非負責人有擔任保證人,不然原則上是不用以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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