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欠薪,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108/4/9雇主未按時給付薪資,向勞工局提出欠薪申訴,公司接獲勞工局關心後分三次轉帳匯款(4/10、4/15、4/23)
4/23(二)PM14:00
在南區管理局開協調會,因主題為“欠薪”非“未按時給付薪資”,公司在調解會開始時,匯款最後薪資(第三次匯款),故律師提到因公司已無欠薪給員工,不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外如員工在五月初沒領到四月份薪資時,可以依“未按時給付薪資”為主題申訴,才可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律師
5/6(一)未領到4月份薪資,
1.以什麼主題申訴
2.違反勞基法的什麼條約
3.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4.有時效性問題嗎?
5.如何保障勞工自身權益。
6.現在申訴3月份未按時給付薪資還來得及嗎?
7.四月底離職,五月初未按時領到薪資怎麼辦?
以免像4/23的協調會內容被雇主將一軍。
謝謝律師回答 :)
律師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回覆如下:
問1:以什麼主題申訴?
答1:可以「雇主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訴。
問2:違反勞基法的什麼條約?
答2: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問3: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答3:可以的;若公司不給,請再向勞工局申訴。
問4:有時效性問題嗎?
答4:原則上沒有,但為避免證據滅失還是建議儘早申訴。
問5:如何保障勞工自身權益?
答5:可先向雇主反映,若協商不成再向勞工局申訴。
問6:現在申訴3月份未按時給付薪資還來得及嗎?
答6:欠薪與未按時給付工資不同,應僅是對方公司片面之詞,關於雇主欠薪事實既已發生,如果調解時已經確定不再爭執或檢舉,仍可檢舉。
問7:四月底離職,五月初未按時領到薪資怎麼辦?
答7: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關於應按時給付薪資之規定,請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罰。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