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在軍醫院上班,職稱醫務勤務員。《我們是時薪制》
107/10-11月有一天上班遲到一小時。
主官說不能請事情,要以曠職論。
主官這樣做可以嗎?
謝謝您107/12/14
曾X恵092XXXX857
A:
您好: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改制前勞動部)於民國80年9月24日所作(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解釋:「……『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因為上班遲到而請假,其情況與「無正當理由未到職」並不相同,因此雇主應不得以您遲到或是您請假後仍論以曠職,由於曠職一事可能會影響考績、出勤紀錄以及薪資等等,建議您應向公司說明並爭取自身權益,倘若公司仍然刻意刁難或不予理會,您亦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以圓滿解決問題。
不過還是提醒您,即便是請假,還是必須依照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以免仍遭公司主張因未完成請假手續而另外論以曠職。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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