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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庫少錢


游OO 發問於 2018-11-01 | 屏東 | 服務業

Q: 你好.我是在大賣場上班.負責收銀.因為最近總公司收銀稽核.發現大庫少了大筆的錢.必須要求我們員工有接觸過大庫的人.要平均分攤.來吸收賠償這筆損失.因為人力不足.導致一個人要處理很多工作.而沒辦法把金錢這塊區域做好.想請問一下.現在公司只跟我們說金錢有少.那是不是要等有證據.看是哪環節出錯.才有資格懲處.因為我很擔心.我們只是小小的員工.要賠償這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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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公司於發現金錢有短少之情況下得否片面要求員工賠償乙事,內政部曾於75年9月2日作出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釋:「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附帶一提,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當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未確定前,雇主是不可以擅自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參照)。

因此,當公司發現受有損害時,得依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倘若行為人不明,除非公司能夠舉證證明確實因為員工疏失導致受有損害,且確定短少的金額數字,否則不得逕行要求所有員工平均負擔賠償責任或以扣發薪資之方式懲戒,建議您與其他員工應該共同向公司主張自身權益。當權責以及金額尚未釐清前,公司若要求員工簽立切結書或其他資料,您也應當下提出質疑並釐清爭議,切莫簽署任何文件,以免嗣後被公司提出對自身不利之主張。

倘若公司仍執意要求員工賠償,您可以與其他員工共同向地方政府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提出自身訴求,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以利和平解決問題,並維護勞資關係。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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