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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承攬外包員工簽定期契約約到不續聘可以申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承攬外包員工簽定期契約約到不續聘可以申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偉O 發問於 2018-10-11 | 台中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是一名在政府機關裡工作的承攬外包員工,104年7月開始工作時是特約人員,從107年1月1日開始承攬外包簽訂一年一約的定期契約,因為得罪主管,主管要另找工友接手我的工作,他們打算契約到期12月31日直接不用我,因為契約到期不用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問律師我會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我要上勞工局調解嗎??特休部分也有少給,今年只給我們10天,可是我上勞工局查歷年制特休我應該要有12天,而且公司規定我們病假事假一年不能超過12天,如果超過要扣錢,請問我應該怎麼辦??默默的被辭職嗎??還是應該在何時到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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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之問題,必須先確定您所簽訂的勞務契約究竟屬於「定期」還是「不定期」契約,而會有不同之結論。

依照勞基法第9條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只有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非繼續性工作」才能訂定定期契約,且即便是定期契約,倘若契約期間屆滿後,有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或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也可以視為不定期契約。

倘若您的工作情況確實屬於定期性契約,則公司在您的勞務契約到期後確實是有權可以不予續聘,且因為本來就是屬於定期工作,勞工亦可預見工作期間之長短,除非公司要求您提前離職,否則契約到期後才終止僱傭關係,公司可以不必支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另外,如果屬於定期契約,特休部份就會以契約生效重新計算,而沒有累計的問題。至於病假、事假的日數,則必須依照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如果公司的規定劣於勞基法,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若經檢舉,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處以罰鍰之處分。

反之,倘若您的工作狀情況被視為不定期性契約,則雇主若欲解僱則必須有勞基法所規定的解僱事由,否則會被視為違法解僱;且必須依照勞工的年資提前預告,讓勞工得預作謀職之準備,也必須給予資遣費等等;而特休、請假之日數,同樣亦必須遵守勞基法以及勞工請假規則,否則都會有違反勞基法之問題。

以上僅就您所提出之問題作一般性回答,惟實際情況仍須依照具體個案判斷,若您仍有疑問,亦可電洽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詢問,若公司仍不願與您進行協商討論,則您亦可以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相關權益與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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