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暑假找到一個暑期工讀,公司是採月薪制,薪水符合規定沒有問題。
七八月分做完之後,因為大學比較晚開學(9/10星期一),所以想說多做一個星期(9/7星期五),公司也同意,但這樣的話就會遇到勞基法第36條的情況,「勞工每七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又加上同法第39條,有規定第36條的例假和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不知道薪水應該如何計算(計算到9/9星期日或是9/7星期五)?
A:
謝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薪水如何計算部分
(一)、如您屬月薪制人員,離職日其為9月7號時,則薪水計算至7號;除非您是於10號離職,才有例休給薪問題。
(二)、如您屬時薪制人員,離職日其為9月7號時,則薪水計算至7號;未出勤日仍不會給薪水,沒有例休給薪問題。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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