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旅館從業人員(房務人員),採日夜兩班制 2休一(日班0900-2100, 夜班第一天1100-2300,第二天1730-0530),亦即每天工作12小時,兩個月輪調一次。
如題所示,公司未經過我們同意,經常任意更改上班時間,如日班改為0800-2000, 未滿一個月又改為0900-2100, 夜班第一天改為1000-2200 第二天1700-0500,又曾因為業務緊縮,將所有工時縮短1小時 為11小時,不到1個月又調為原先12小時,所有更動完全未經過開會宣佈,而是由櫃台同事打電話告知,或是寫在白板上告知,請問是否有違勞基法?
大夜第二天的班,每個月也只有領1仟元的夜班津貼,請問這是否也有違背勞基法的規定?公司常說我們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真是這樣嗎?
A:
許先生/小姐,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變更出勤時間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6款,因出勤時間起迄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環,故雇主如需變更已約定之勞動條件,應經勞雇雙方個別協商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於知悉情形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夜班津貼部分
如雇主僅提供夜班津貼,而未提供加班費時,可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給予加班費之可能,但仍需視事業單位整體工時制度以作為違法認定依據。
三、適用勞基法部分
旅館業於87年12月31日始,即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範圍;若為觀光旅館業,則於87年3月1日即納入規範範圍,因此雇主表示說法不可採。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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