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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與購買辦公室


禇OO 發問於 2018-08-0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想請問關於勞基法第30條一例一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105年12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與預售屋賣方違約的事宜。

我們跟建設公司買了預售屋要當新的辦公室,本來依買賣契約書約定的預定完工期限是106年12月31日,並依取得使用執照視為完工。後來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為107年2月23日。本來依照買賣契約建設公司違約應該貼補遲延完工的利息,所以想說這些錢剛好可以補貼我們延後入住所需要的花費。結果上個月要辦理交屋時建設公司才告知他們只支付 一天 的逾期違約利息,主要的理由是勞基法第30條一例一休,我們覺得很離譜,所以當場就拒絕辦理交屋。

建設公司給的理由是:

(1) 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這部分建設公司總共算了13天颱風假 (我們也接受)

(2) 政府法令變更:這部分我們就覺得很不合理。因為建設公司用這個理由又順延26天。

他們的解釋原文如下--

105/1/1~105/12/22 法定工作時間減少後至一例一休施行前工期順延計算:51週*2小時/8小時=12.750天

(勞基法第30條由原雙週工作時間84小時改為單週工作時間40小時, 每週減少2小時,共短少102小時=12.75天)

105/12/23~106/12/31 一例一休施行後至本案預定完工日開工期順延計算:(9+365-7)天/14=26.214天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105年12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第5條第1,2項規定計算,又多延26.214天。

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於105/12/23施行至本案工程預定完工日106/12/31,共計374天。

修法前勞工應放假之1/2,3/29,9/28,10/25,10/31,11/12,12/25,於106/1/1起不放假,故該增加至工作時間7日不得列入延長日計算。105/1223~106/12/31間,依處理原則每14日即得延展1日,故順延總天數為26.214天)

建設公司用這些理由把完工期限順延到107年2月22日,所以只支付逾期一天的遲延完工利息。我們覺得這樣實在有些離譜,似乎用了兩個法條重複計算了可以順延的天數。所以想請問該如何解決這樣的爭議。建設公司的作法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我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因為其實是想早點可以搬到新的辦公室。我們是否應該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找律師?找消保官?找調解委員會?

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先謝謝您囉!?

禇文娟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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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褚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適用範圍部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工程會發布在建工程因應一例一休處理原則 106年3月7日生效,發布日期:106-03-09
,發布單位:企劃處三科,聯絡人:謝基政,聯絡電話:87897629,網址如下:
https://www.pcc.gov.tw/News_Content.aspx?n=C61062639C0CD29F&s=E4DAA474A9B0F042
該篇開宗明義說明,訂定該原則之目的是為處理,為因應一例一休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因此,您的狀況如是因政府採購法相關公共工程所承購而來的不動產,始可能有本原則適用餘地。
二、權益保障部分
建議您得向消保官申訴,並請消保官發函向工程會確認適用範圍的書函後,再行決定如何保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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