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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是否還可追討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

是否還可追討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


周 發問於 2018-08-03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公司違反多項勞基法(高薪低報.加班費未給足.超時加班....)等等,根據第14條第6款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但是因為當時並不知曉可依此追討,於6月底口頭提出自行離職,曾口頭告知個人生涯規劃,預告於7/31離職,當與公司洽談過程中,有告知公司有多項違反法令,且主管於開會時宣布強迫加班,不然以調職或自行離職脅迫,於7/28有訴求人資開立非自願離職,並告知公司違反法令下應開立,但人資拒絕,請問律師在此情形下,我還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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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自請離職效力部分
(一)、按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綜上,若經勞工口頭表示,已對雇主(包括其他有任免決定權之主管)提出自請離職的確定期日,且雇主也知悉其真意,則屆期即發生法律效果,意即107年7月31日為最後工作日,而翌日(即107年8月1日)為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而在107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31日止之預告期內,勞工仍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反之,雇主亦應給付相對報酬。
二、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
建議您得向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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