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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客人不實客訴公司卻要罰款


許OO 發問於 2018-08-01 | 屏東 | 服務業

Q: 被客人以捏造大部分事實客訴(申訴服務態度和專業不好),公司卻因其他原因(未給客人抄貨號)而開罰,請問能否上勞工局申訴,以及對客訴之人提告毀謗呢?麻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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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對於顧客捏造不實指控,是否能對客訴之人提告誹謗一事,恐怕還有討論的空間,依照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如果要構成誹謗罪,則除了必須在客觀上要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而主觀上還必須要有「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也就是說,對方必須要對於自己的行為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認識,且意圖讓不特定多數人週知之,並決定散布該等內容。

然而,若以客訴的方式將不實之事實告知公司,這部分是否構成「散布於眾」?可能就會產生疑問,曾經有法院判決認為若是透過客訴或申訴管道,是希望公司內部進行懲處或相關處理,如果相關內容只有公司人事或專人得以知悉,則難以認定對方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因此這部分即便提出告訴,恐怕也未必能成立,此部分仍必須視個案具體事實來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或許您也可考慮透過民事侵權行為的部分來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不過這個部分就必須由您負舉證責任,提出因為對方的不實指控導致您受有損害的具體事證。

而若您對於公司懲戒之事由產生爭議,的確是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從中斡旋,以和平解決雙方之爭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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