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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主張債權不存在

主張債權不存在


謝OO 發問於 2018-07-29 | 台中 | 其他

Q: 媽媽向朋友借錢,因為對方要求開立本票250萬,還要求我也要簽名!從104年開始由公司支付支票還給對方錢都有兌現,直到107年我要求把本票取回,因為我發現還款金額已經大於本金總額很多,而對方卻主張說還款金額都不是本金,所以要求我開新本票金額250萬元給他,但我不服所以提告!但第一審委任律師處理卻敗訴駁回,律師要求我們再上訴!請問我該怎麼做?還有債務是媽媽借貸當時不懂問題嚴重性所以有簽名,這狀況我不能全身而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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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債權人就超過年息20% 部分並無請求權,有利實務見解為:
按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預扣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 ,自不能認為係貸與本金額之一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判例參照)。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據以計算利息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
次按民法第205 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20%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20% 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 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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