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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與事務所簽約2年,但提早離職須支付違約金2萬元

與事務所簽約2年,但提早離職須支付違約金2萬元


張OO 發問於 2018-07-25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本人在會計師事務所就職,進入公司的時間為105/11/10,當初簽約時有要求,若:
1.正式成為員工後2年內不得請辭,若請辭需支付事務所2萬元之違約金,以作為事務所訓練教育專業技能所支出之金額對價。
2.乙方(我)自請離職應依勞基法規定預告事務所,若未經預告逕自終止合約,事務所得請求2萬元之違約金。
3.乙方不得在每年事務所忙季(即11/1~翌年5/31)要求終止合約,違者需支付2萬元違約金。

我最近想要離職,但若依照合約規定的2年我至少要待到107/11/10,但合約又說不得在忙季請辭,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真的需要待到108/6/1嗎?若是我想要在107/8/31前請辭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勞基法 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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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最低服務年限部分
若確定公司的確有以勞動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一般實務見解對此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採較嚴格審查,亦即若只是單純是因您本身於職場上所學得的經驗,不能作為本款所述專業技術培訓。
二、預告期間部分
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依您的年資須於20日前預告事務所,若您確定於107年8月31日前離職,最遲須於107年8月11日前預告事務所,即符合要求。
三、忙季不得離職部分
此部分屬事務所內部自我約束的要求,故較難產生拘束。

綜上,按您所述情形較難明確知悉事務所是否確有提供您專業技術培訓,若確有,但您也服務近兩年,即便卻要支付違約金,也得爭取降低;若無,則離職與否即屬您的權益,若事務所確有因您離職而扣有違約金時,得項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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