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百貨的規範合約要員工簽名,說是公司對百貨的合約,有法律效率,要員工簽名,內容罰金的部份覺得有點不妥,合約好像都對員工不利,該如何處理這樣不當的內容,另外如果是規範合約,是否也需要一式二份,一份子存保障自身
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約,若您對於條文內容有疑義,或是認為罰款的部分有不合理之處,請記得爭取自身權益,務必要審慎思考,且逐一確認無誤後再簽名,否則一旦簽名即為同意而產生法律效力。
另外,若合約內容有修改,亦必須於修改處加蓋印章,否則若產生爭議後對方主張是自己單方塗改,則仍必須說明簽約當下確實有經雙方同意,舉證責任會落在自己身上。
至於合約簽署後,亦請務必製作一式二份,由簽約雙方各自留存一份,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時無法提出任何書面資料,導致自己因無法舉證證明先前之約定而敗訴。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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