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之規定,係採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勞基法第15條之一指主要係規定,禁止雇主與勞工「最低服務年限」為原則,然如果「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時,例外允許雇主得於勞動契約約定服務年限。然雇主於約定服務年限時,亦應遵守同條第2 項之規範。
想請問何謂專業技術培訓??標準何在
A:
鄒先生您好:
法院實務上見解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之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合法要依照雇主有無對你實施教育訓練以及雇主出資訓練您使其成為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等作為判斷標準。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所謂「專業技術培訓」必須確實屬於從事專業工作所需之技能,若僅為一般之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抑或為雇主經營利益所需而為之訓練,均僅為使勞工遂行其業務所為之培訓,本屬雇主應負擔之一般人事管理成本,難謂符合「專業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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