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若於員工手冊或勞動契約裡規定託人代打卡者視為當日曠工(當日不計薪),有違反勞基法嗎?
註:代打卡不是沒出勤,而是非本人打卡
A:
一、倘若員工確實有出勤之事實,公司逕以「託人代打卡者視為當日曠工」論,易滋生紛爭,公司應將「代替他人打卡」之懲處方式列入工作規則,可載明違規代打卡除處以申誡處分外,以遲到論,並依其遲到之時數扣薪,同時提醒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二、又刑法詐欺罪係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他人受到財產損害,若員工未到公司上班,卻請託同事代打卡,讓公司陷於錯誤核發薪水,該員工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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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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