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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巫OO 發問於 2018-04-0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再最新版本的工作規則裡面
沒有提到要多久以前提出離職
我在3月初的時候已經提出離職
但直屬主管壓件到3月底
改主管之後
新主管刁難說要30天以前提離職
但是員工規則裡面沒有提到半點離職時間要多久以前申請
為了讓我拖延時間離開
人事在離職單上夾上一張 辭職交接和辭職要多久以前提出的規定
但這個是沒有再員工規則裡面的
員工規則只有寫上
員工離職者,依照公司規定辦妥離職和移交手續
請問我是否可以抗拒
拒絕公司惡意刁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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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員工離職前預告期間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您可以依照您的任職期間,參考上開法律規定計算您的預告期間,若您所任職的公司員工手冊所規定之離職預告期間較法令規定來得長,超過勞基法所規定之時間者,該部分應為無效。

建議您應將先前提出公司之相關資料及日期進行備份,並正式向公司主張自己應有之權利,以避免未來產生糾紛時仍有相關證據得以佐證。

另外,於此一併提醒您,雖然勞基法有保障員工離職前預告期間之規定,但員工仍然必須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例如必須製作離職交接表單,或是繳還員工識別證、鑰匙等公司資產,否則若因未完成交接手續而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是可以另外向您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為釐清權責,建議您應於離職前保留相關交接之書面資料影本,以確保自身權益。

若公司仍不願釋出善意,或仍刻意刁難,您亦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以利圓滿解決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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