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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契約問題

勞動契約問題


范OO 發問於 2018-03-2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當初跟公司簽契約是12小時制的工作
上面寫得很清楚
所以之後薪水計算都是用8小時+4小時加班費
每個月都是固定3萬多的薪水
但是 現在公司說 因為虧損和編製問題
多次要我們簽同意書改8小時
但因為薪水跟之前差太多
變最低工資兩萬多
這樣跟我們當初談的三萬多不同
現在公司更用新的勞基法規定 4/1開始的
說只能上班八小時
說公司合法
但是我們不能接受
當初簽訂12小時制
但硬要改成八小時
薪水變成兩萬多
(1)公司違反我們當初簽的勞動契約
(2)我們不同意也未簽改八小時同意書
(3)因為錢差太多
以上的問題 若是公司要硬性4/1開始執行8小時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申請勞動調解
之前已經去調解過,但是這次公司又一次要改八小時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去告公司要求合法資遣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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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范小姐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今公司的職位變動影響到您薪資減少以及工時增加,確實為勞動條件不利的變更,則公司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此時您可以有兩種主張:
一、向公司表達不同意調職,繼續留在原職務,但假如此時公司若能提出合理之事證證明其確實有調整之需求,並非任意調動,亦沒有對您的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則此種情況下調動就會合法。
二、若您已不願繼續留在原公司任職,則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需注意必須在30日內提出主張,且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公司調職一事與先前約定的職務內容不符,雇主確實已違反勞動契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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