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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出差之交通工時

出差之交通工時


周OO 發問於 2018-03-07 | 新竹 | 其他

Q: 您好,
依勞基法第32條第二項規定,每日延時長工時最多為四小時,但是若是因出差至外地,交通時間是否視為出勤(上班)時間,若是其交通為出勤時間超過法定加班時間是否又違法了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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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內政部75年11月03日台內勞字第451501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參照。

三、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上開函釋所規定之出差時所證明之實際工作時間,包含往返之交通時間,換言之,台端如某程度喪失使用時間之自由、受雇主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台端往返出差地之交通時間即可謂「工作時間」。

四、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台端往返出差地之交通時間經證明為「工作時間」,台端可要求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至於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部分,雇主之行為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可依同法第79條第1項,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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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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