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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傭關係認定 及我司需付遣散費嗎?

雇傭關係認定 及我司需付遣散費嗎?


黃OO 發問於 2018-02-27 | 台中 | 服務業

Q: 勞資糾紛
兩位承攬外包計件人員,無打合約,無勞健保,無勞雇關係,承攬工作
我們外包承攬我負責接洽工作,他們論件計酬,
到工廠內外包計件,他們工作時間不一定,廠內有希望他們9點半到,但他們都沒配合,有時晚上9點半到有時10點到有時11點到,,後來就都他們自己決定,他們想到廠研磨就磨,不想來就沒到,有東西會在LINE上告知他們,他們才來研磨,研磨時無任何人指揮監督他們,他們自行拖自行要磨物件,磨完物件就離開廠內,磨完拍照研磨數量傳給我,領錢方式是我個人轉帳給他們,轉帳時間不一,他們有需要我就轉給他們,我每月在跟公司請款,人員進出廠內管制出入都需打卡,他們離廠時間早上3~7點,隨他們意願,沒有時間約束
他們這樣作至今年2年,年前廠內通知停止外包承攬關係不讓他們磨了
廠內不讓他們做的原因
1研磨物品未達廠內標準,被客訴,屢勸不聽。
2研磨品質需改善,廠內要告知重點,也要來不來,不配合,跟廠內爭議。
3沒有人開除他們,只是廠內通知不把東西給他們磨了,他們提出與我有雇傭關係!

他們倆位目前至勞資爭議調解
內容:
擔任職務:外包計件人員
要求預告工資20000加資遣費37000
請問
他們的研磨費用是由我個人不定時轉帳給他們有一位有車禍案件於今年前請我幫忙開公司在職證明,還有薪資證明,我有開給他,但通訊軟體上有他請我幫忙開證明的證據,請問這樣是否我與他們就是雇傭關係?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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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您好,
按實務見解「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⑴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⑷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參照。

因您與承攬人員之關係是否係僱傭契約仍需實質認定,即應判斷有無從屬性,您得主張因對方無固定上下班時間、在從事研磨工作無受您方指揮監督,無人格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等,雙方間並非成立僱傭契約,並主張雙方承攬契約已結束,不需負擔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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