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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18-02-0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去年7月中來一位繪圖小姐,他7月份來公司沒機天就開始請假,七月份就請兩天事假,8月份也是以人不舒服說要請病假 但因他都沒有提供相關的看診證明所以公司有說明沒有證明是以事假計算 所以她8月份也是請瞭三天,再來9月分他又說她人不舒服 要請病假 總共請了10天又4個小時半 其中他只提供三張收據,所以其他的七天又四個小時半 公司已事假計算,10月份 他又說人不舒服請四天病假 還是依樣沒有一張看診收據,11月份他又還是說人不舒服請了三天又7小時 一樣一張收據都沒有,12月分他完全正常上班 ,可是到了今年 她說她人不舒服的很嚴重 一直說沒有辦法過來 說天氣冷 他咳得很嚴重 說要請病假 整整請了17天又半天,1月份他來公司上班總天數才4天半而已,因為該名員工常常以人不舒服為理由 並又沒有提出看診收據 ,公司也很寬容 一直讓他方便 不過還是以勞資法規定 沒有收據就以事假計算,但她這樣 在公司正常運作下 他都無法來 在1月分中提出說決定離職,公司也答應 ,並說明公司的零用金與資料需要辦理交接,他一直遲遲無法來 造成公司很大困擾,在2月份因為該名員工這樣狀況 公司與2月份並先把他退出勞健保,請問他這樣 1月分中 他就說不做 可是我們有跟他說請他有空來交接 但是她都依直以人不舒服 都依直不來交接 ,甚至也無法給公司一個確定時間,納公司在2月份給他退勞健保 會有勞資雙方的問題嗎? 對方是否會提告說 因還未交接 怎麼無故退保,但是 我要強調的是 公司有跟他說時間要來辦理交接 而且是他在提出辭職的時候 我們就說 你隔天辦理交接 是該名員工 一直以不舒服 無法前來,公司每天詢問你何時能來 他都說明天會來 結果明天又沒來 公司又問 到現在2月份 他還是說無法來 所以公司才決定2月分先把這名員工退保,所以想詢問這會有勞資問題產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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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關於 貴公司的請假程序,要求員工請病假必須提供相關醫療證明,若無證明則以事假計算這點是完全合法的。其次,員工於一月中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予以核准,由於這部分是員工主動提出,算是自願性離職,所以公司也不會有違法解雇、資遣費等等相關法律問題。又,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該名員工服務期間未滿一年,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該於10日前預告,且必須依公司規定完成離職交接手續,預告期間屆滿,則雙方間的勞雇關係即已終止,公司若因此予以退保亦無違反相關法令。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

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發布之(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據此,如果公司已通知要求員工前來辦理離職交接程序,而員工仍遲不前來辦理,若因此導致公司因而產生實際損害時,則公司有權向員工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

建議您可以寄送存證信函方式要求員工盡速前來公司辦理,或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而若員工未辦理交接已經嚴重有損於公司的正常運作或產生實際損害時,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於此一併提醒,應保留與該名員工書信往返以及寄送通知(包含之前請假、員工提出離職請求、公司要求完成交接等)紀錄,以利未來若雙方有爭執時得提出佐證。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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