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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合約


張OO 發問於 2018-01-04 | 台北 | 服務業

Q: 到職時,公司有讓我們簽一份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前告知的合約,但我未做滿半年,若是未照公司規定,我是否有違法?是否不能離職?還有公司因為是彩卷行,印象中,合約內容有提到,過年前一個月不得離職,這樣我應該如何處理?還是我要照著公司規定去走?公司若以合約不讓我離職,我該如何處理?又或者公司以此合約,說我未照正常程序離職要扣考績,扣薪水這樣做有違法嗎?ps.因到職時,公司主管說合約是公司資產,所以我沒有副本,這樣的合約規範有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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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合約是否成立一事,法律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即便是口頭約定也會成立,一般而言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爭議,多數都還是會以書面簽訂契約,且會一式兩份由雙方各自留存。雖然您並沒有副本,但並不因此影響勞動關係之成立;然而,本件要討論的是雇主要求員工離職一律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是否合法的問題,簡單說明如下。

關於離職或解雇時預告期間之規定,您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依照您來文表示到職未滿半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您僅需預留10日之預告期間即為已足。

又,公司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關於此點,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委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8年2月19日所作(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節錄如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因此,若公司不區分員工到職時間,一律要求離職必須於30日前提出申請,則超出法律規定的部分將會無效。

另外,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公司不得以員工未依照程序離職而預扣薪水。然而,應特別留意的是,在離職前仍然必須完成業務之交接,否則若因未完成交接而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公司是有權另外向您求償的,於此一併提醒。

由於春節將近,彩券行生意勢必較為忙碌,的確是有可能造成雇主工作安排與調動方便之不便,基於此點,建議您提前先與公司溝通,並完成工作交接後再行離職,並建議您將與公司之間的書信或文字往來留存紀錄,未來若對此產生爭議時方有佐證之依據。

以上簡單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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