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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詢問育嬰留停問題

詢問育嬰留停問題


莊OO 發問於 2017-12-11 | 高雄 | 服務業

Q: 11月中向主管提出申請育嬰留停後,遲遲無回應
主管只回我等總公司決定再通知
直到12/8主管說,暫定計劃請約僱人員補缺,但是要請到人,把新人教會才准假⋯
所以意思是即便3、5個月都請不到人我就不能走

我跟主管說這樣我直接申請離職呢?他說也是一樣請到人再走

想請問主管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或違法
聽起來是主管想拖延不准我請育嬰留停
把請不請的到人問題再丟回來給我,使我知難而退


請專業律師給我一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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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可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又,同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根據以上規定,雇主並無准駁之權利,受雇者只要符合上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雇主應不得拒絕,若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則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先向公司主張自己應享有之權利,若公司拒絕,您亦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或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或「仲裁」,甚至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提出申訴檢舉公司的不法行為,為避免口說無憑,建議您以書面方式進行申請,並留下聯繫過程之email或對話紀錄等資料,日後若產生爭議方能提出佐證。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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