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工作半年多,前三個月被當作試用期,後來說幫我延長一個月試用,如果業績有做到公司要求就升正職,結果沒有做到公司要求,說要降職扣薪讓我簽屬文件當成工讀生(一個月一聘),在11/27上班時被主管叫到小房間告知如果業績11/30還是沒有達標就做到月底離職,說給我很多機會但是我就是不適任業績沒達標,要我當天簽下離職申請書和申請離職手續,離職申請書我是寫因為不適任,然而在最後一天還是沒有達標,我就隔天不用去上班了,想問公司前四天告知我不適任要我離職這樣是合法的嗎?在當下只能寫下離職申請書所以就簽了,那這樣還有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嗎?這麼突然要我走,經濟上真的會害死人,而且我也沒有想離職...雖然工作期間一直被給壓力覺得是要逼我自主離職,謝謝回答~
A:
您好:
基本上,若雇主欲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提前告知員工,且應給予員工謀職假,另外也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按照員工服務的期間計算資遣費。
然而,公司要求您自行簽署「離職申請書」應該就是為了要避免支付資遣費,而您也已經依照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如此不但沒有辦法領到資遣費,也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了。
雖然公司的作法有未盡合法之嫌,但這部分涉及舉證問題,如果要主張是遭公司詐欺或脅迫而撤銷辭職恐怕有一定的難度,建議您下次簽署任何文件時,應仔細閱讀內容,若對自身權益有任何疑問,可以先找理由稍微拖延,並請教具有專業知識之人。
以上簡單回覆,謝謝。
A: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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