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SORRY
請問員工2017/10/23到職 2017/11/27開始請病假
請問未滿一年 病假申請是否可依比例給予申請
還是須同意一次30天給予申請
是否有法規規範
另外薪資計算方式 是否為病假給半薪
謝謝 撥空回覆
A:
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的部分是以年度來計算,因此雖然您是10月底才到職,仍然可以享有30日的病假;然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雇主是有權利要求您提供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的。
至於薪資的部分,可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以上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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