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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五天事假不給過曠職三天遭遣散


楊OO 發問於 2017-11-21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想請問我再出國前一個月已經有口頭跟主管通知未來一個月要出國必須請五天的事假 主管當下也沒有否決結果再出國前一個禮拜說不準假 可是都要出國了根本來不及處理 一回來禮拜一上班就直接說曠職三天以上照規定遣散想知道這樣是否合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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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請事假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而法院目前的看法也是立於同樣的角度,若勞工因有私事必須請事假,仍傾向認為勞工必須事先申請,經雇主准假後才算是完成請假手續,以下判決供您參考:
1.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 97年台上字第13 號民事判決)。
2. 「勞工之請假手續,確實尚未完成最後之批核,則雇主以勞工未經准假而曠職予以記過免職,即非全然無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

因此,若勞工尚未完成請假手續即繼續曠工達三日以上,雇主是可以直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就終止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且不需給予資遣費。至於曠工日數的計算,依照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43217號函釋:「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因此,例假日是不算在內的,此點特別說明。

雖然機會不大,但建議您還是先與公司協商,或是再嘗試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看看是否有機會能補救、重回公司上班。

以上簡單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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