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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合約只說資方權益

勞動合約只說資方權益


陳OO 發問於 2017-09-29 | 台北 | 其他

Q: 最近接到一個補習班的一年定期勞動契約,上班時間是早上9-12點,以時薪計薪
合約上寫說:需出席每周一次在下午的會議,如不出席會扣薪,還有若班級學生退斑則需扣老師薪水
該合約亦提到:如於約滿前員工提前解約,需支付僱主3萬元補償金
想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是否只保障資方的勞動契約有法律效力?

謝謝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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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根據您上述所提及之情況,您應該是屬於勞基法中的「部分工時勞工」,因此除了原本約定好的上班時間,若公司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要求員工參與會議,亦屬於提供勞務,此時公司仍應該另外給付薪資,且不得僅因員工未出席而扣薪。

另外,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公司亦不得因學生退班而任意剋扣員工薪水。

最後,關於提前解約賠償一事,勞基法15-1條亦有相關規定,若勞資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該規定者,勞工可拒絕給付約賠償金。以下條文供您參考:「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另外,於此一併提醒,即便您是部分工時勞工,公司仍應依照遵守勞基法之各項規定,除了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時薪為每小時133元),公司亦應為您投保勞、健保,否則仍屬違法。

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您在與該公司簽約之前慎重考慮,並詳閱契約後再決定是否合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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