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工作剛上手,做了一個星期
是服務業麵店
他們是一個月1號與15號發薪水分別為兩次
當日15號發新資我做了約一個星期
老闆跟我說,這邊人手足夠了,或者!你可以去另一間較遠的店(約車程40分)
你回去想想。
請問這樣算資遣嗎?
該如何尋求協助,還是默默算了。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A:
您好,關於您所述的情況,比較像是雇主任意調動工作,而非資遣問題,因為老闆並未直接向您表示欲終止勞動關係,而是要您前往較遠的其他分店任職。
關於此部分,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0-1條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惟是否符合上開原則,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就您目前所描述之情況,您才工作一週旋即被要求前往其他分店支援,而該分店所在位置又需40分鐘之車程,按上述法條規定對勞工而言應可認為已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例如補貼合理之交通費用),建議您可以先與雇主協商,若雇主仍不願意提供相關協助而強硬要求調職,亦可透過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介入居間協調。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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