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員工未按規定20天前告知雇主

離職員工未按規定20天前告知雇主


楊OO 發問於 2017-07-0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是企業主,想請問員工如果沒有按照勞基法規定,年資滿一年的員工需20天前預告雇主離職,
但是我思有一名員工當天提離職就要求當天離開,請問這樣合法嗎?

這對於企業主來說,有無能追究的法條或是求償?


另外,有關離職員工已和我司無勞雇關係,請問她還能請求過去一年的加班費嗎?

當初面試時我司有和員工告知新資總額就已經含加班費,請問員工現在還另外要加班費合理嗎?

勞基法

瀏覽人數:2179

A:  楊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勞工未於20日前預告離職,致您來不及尋找交接人手或實質上對您公司造成損害,可依民法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加班費部分,縱其已離職,與您間尚無僱傭關係,惟法律事實已發生,其仍有權向您請求給付未給付之加班費。

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您有證據證明已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已告知薪資已包含加班費,則上開部分員工即無請求權,惟仍需證據證明之,法院方有可能採納。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