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3月份公司因故薪資沒有正常發放
到4月份仍沒有正常發放
到了5月份只好另找新工作,但因需要離職證明,所以提了離職
可是就勞基法第14條5,6,是否仍可主張要申請資遣費?
因為到勞工局,顧主主張已提離職,故不能給資遣費,這樣是否合理?
Ps:
1.至今資方五月份及相關薪資及費用鬼然沒給,甚至勞建保只投保至2月份,此時勞方該如何主張權益及作為?
2.因為相同情況之勞方人數約10多人,是否有好的建議及作為呢?
A:
您好:
公司沒有給付3、4、5月的薪資,且勞建保只投保至2月份,已經明顯違法。
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建議您可聯合遭公司欠薪的勞工,各自計算公司所積欠的薪資、加班費、 資遣費、欠繳之勞健保費、特休應休未休之工資等,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同時向法院起訴爭取自己權益。
就您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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