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若員工未依預告天數離職,雇主不可扣其『薪資』,唯員工每月額外領取之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雇主可否追回其『獎金』?
若於公司內部規定『事先明定』,若員工未依勞基法應預告天數離職者,需扣除業務獎金(業務獎金是除外薪資之所得),此法是否可行?
若以上皆不可行,請問若員工未依預告天數離職,影響企業運作,除外上告法院,提出損失證明外,雇主可有何合理措施?
感謝回覆!
A:
您好
依照目前勞工實務見解,業務獎金與績效獎金如是以員工工作表現核發者,則屬員工勞務支出之對價,性質上仍屬薪資。
惟年終獎金部分,其性質則屬公司於年終結算盈餘時,犒賞員工之費用,性質上非屬員工薪資。不過,員工如是在年末離職,則公司仍應按比例支付。
因此,業務獎金或績效獎金依法應屬不得預扣之項目。年終獎金原則業不在限制之內。
至於您所提之員工未預告而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則得另循法律救濟予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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