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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提出離職預告時間

提出離職預告時間


陳OO 發問於 2016-12-02 | 台北 | 其他

Q: 我的職稱為 財務主辦人員,以下是公司的員工離職辦法條文,我目前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被約定要前45天提出離職申請,並期間不得請特別假、如請事假必需延長離職日期。覺得公司條文很不合理,但一定要照公司發佈的辦法執行嗎?謝謝您。

2.離職手續:
2.1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離職前10天;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離職前20天;財務主辦人員離職前45天提出離職申請;

8.由於離職前置天數有限,為使接替人能儘速熟悉工作,離職人提出離職申請後不得申請特別假;
期間內若有請事假者(一天以上),則依其請假日數延長離職日期以符合離職前置天數之規定(未
休完之特別假折算現金,發放於薪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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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天一

律師

A:  您好,按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規定之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公司要求勞工須提前45日提出離職申請,已逾越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最多30日之預告期間,且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除非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方得與勞工協商調整,雇主沒有片面規定禁止勞工請特別休假之權利。是以公司所定離職辦法內容,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不具效力,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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