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就現行法院實務對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見解,必須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雇主為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方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僱傭契約。
因此,如果貴公司符合這樣的條件,當然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規定,與勞工終止僱傭關係。
二、依勞工退休基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該條明文規定,如果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為「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詳細計算方式及金額,可搜尋「資遣費試算表」,勞動部網站有提供詳細之計算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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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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