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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虧損公司請工讀生離職須注意?

虧損公司請工讀生離職須注意?


陳OO 發問於 2016-09-23 | 台中 | 服務業

Q: 公司(咖啡廳)目前每月都處於一個虧損的狀況,現在要請某位工讀生離職,
那適用勞基法第十一條現行條文嗎?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再者工讀生要求資遣費我該如何跟他談? 謝謝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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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就現行法院實務對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見解,必須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雇主為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方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僱傭契約。
因此,如果貴公司符合這樣的條件,當然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規定,與勞工終止僱傭關係。

二、依勞工退休基條例第12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該條明文規定,如果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為「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詳細計算方式及金額,可搜尋「資遣費試算表」,勞動部網站有提供詳細之計算程式。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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