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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合理調派支援


正O 發問於 2016-09-20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為一小企業社負責人,因本人有兩間分店,在之前未有調動支援就已有和員工口頭溝通協調過,也 有獲得員工口頭承諾,在上週在透過LINE告知員工下周開始須暫時調動支援,也獲得員工訊息同意,但是在支援三日後,該名員工直接拒絕接下來的排班,更透過父親發存證信函指稱我們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本人有先做功課查詢勞基法調動相關規定,也知道調動五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我另一間店要帶新人,確實是需要一個已經上手的幫忙才有辦法教新人)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我並沒有做任何違反,而且也在還沒有這個需求就溝通過,並取得口頭同意,這部
份雖是口頭,但尚有第三人也是員工也在現場可作證)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勞工薪資部分絕沒有做任何變更,本人還承諾表現良好另發獎金,一樣有第三人可證明)
4.調動後工作與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調動支援工作內容與原本內容一模一樣的職缺工作)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調動地點與原地點距離8.3公里若是搭乘大眾運輸約30分鐘,且本人有承諾若因通勤費用過高,本人會予以補助這部份,有第三人可證明)

但是支援三日後該員在本人無牴觸上列勞基法所規定的調動原則下,直接拒絕配合調動並說要我開除他,本人也與其溝通並未有資遣他的打算,並且是依法調動,對方不予理會,今日更是直接未到職,然後就寄了一封存證信函主張我並未違反的事項,訴求資遣並要求遣散費.
請問這種情形我該做些什麼的動作才能解決這問題?
面對不實指控的存證信函又該怎麼應對?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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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照您的說法,勞工應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倘若您確能證明自己未有勞基法第10-1條之違反,
會建議您亦寄發存證信函予勞工,表明並未違反勞動契約法令,
並請勞工於特定期間內與您聯繫,討論回去工作之事
倘若對方均不理會,您可以再次寄發存證信函
表明欲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無故曠職三日」為由,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但要注的意是,倘之後若進入勞資調解程序,您不能在調解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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