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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約聘轉正薪資計算

約聘轉正薪資計算


EOOOO 發問於 2015-12-23 | 台北 |

Q: 公司有提供約聘人員經由合格考試轉為正式員工機制
但在報考前應該先提供英文檢定成績,但為方便員工:
可合格考試後在報到日後3個月內再提供英文檢定成績方可成為正式員工!
但在3個月內的過渡期內薪資如何計算?(未能在報到日期內提供英文成績者)
可否雙方合意簽訂同意書:在未考到英文成績時用正式員工薪資應聘,超過3個月還未得到英檢成績將降為約聘薪資,
這樣是否會造成勞資爭議呢?
還是有更好的方法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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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ear Ellen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應分幾點向您說明:
一、依據您所述,3個月內的過渡期內薪資如何計算?(未能在報到日期內提供英文成績者)此部分是否可以簽署同意書約定「在未考到英文成績時用正式員工薪資應聘,超過3個月還未得到英檢成績將降為約聘薪資」:
(一)首先,您所詢問3個月過渡期間之薪資,如何計算?應視 貴公司對於「正式員工」敘薪之規定,是以通過正式員工
考試?抑或是以英文檢定成績通過而定?若是以英文檢定通過認定,則該名員工雖已合格通過正式員工考試,而尚未
取得英文檢定考試,似尚未取得正式員工之資格,若 貴公司是以通過通過正式員工考試作為「正式員工」之判定標
準,則該員工通過正式員工考試時,應已符合正式員工之資格, 貴公司應可以此作為敘薪之判定。
(二)再者,您所詢問是否可以簽署同意書約定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且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之規定「三、工
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本即屬於勞動契約約定之範疇。所以,若您與員工間
達成協議,並簽署書面契約,應該是屬於勞基法所允許的範疇。
(三)最後需提醒 貴公司注意:如 貴公司有制訂約聘人員經合格考試後轉為正式員工之相關辦法時,在公司與員工間議
定薪資時,契約內容仍應注意是否有違反或抵觸該辦法之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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