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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申請留職停薪


簡OO 發問於 2015-12-22 | 台中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司是做運輸業的…公司很小只有五~六人,去年開始其一位員工因身體不適頻繁的請假,造成作業上的嚴重困擾…
上禮拜告知我司要留職停薪兩個月,做身體方面的調養…於上禮拜周末已進行休假

我司無法負耽長時間缺少員工,這兩個月期間勢必需找新人進公司,但又礙於留職停薪的同仁複職後變多出員工…請問若要進行資遣,我方是否符合勞基法?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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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先提供相關法令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公司可先請員工提出有長期請假調養身體必要之醫院證明文件,如員工未能提出,自然不得請假。又如員工確實能提出證明文件,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的規定範圍內,依法當然可以請普通傷病假。但如員工請假已超出第4條的規定範圍,因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的規定是「得」予留職停薪,因此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員工留職停薪。
依您的提問內容,該員工已開始休假留職停薪,不知該留職停薪是否有經公司同意?
如果沒有,很可能已經構成曠工的行為,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不用給付資遣費;但如該留職停薪有經公司同意,公司欲終止勞動契約,依法則應給付資遣費。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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