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4.11.1公司違法把星期三與星期日兩天對掉,,但一開始他採自願的,但配合的人不多,直到11.24開座談會,態度強硬,不配合要懲處,11.28逼簽同意書,我要依據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請問知悉日30日認定,是從那一天算起,在座談會之前沒正式的公文,所以可主張從28日簽同意書開始認定嗎?(我簽不同意)還是等到被懲處的形為出現時,才開始算,例如領薪日
A:
104.11.1公司違法把星期三與星期日兩天對掉,,但一開始他採自願的,但配合的人不多,直到11.24開座談會,態度強硬,不配合要懲處,11.28逼簽同意書,我要依據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請問知悉日30日認定,是從那一天算起,在座談會之前沒正式的公文,所以可主張從28日簽同意書開始認定嗎?(我簽不同意)還是等到被懲處的形為出現時,才開始算,例如領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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