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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知悉日認定


魏OO 發問於 2015-12-02 | 台北 |

Q: 104.11.1公司違法把星期三與星期日兩天對掉,,但一開始他採自願的,但配合的人不多,直到11.24開座談會,態度強硬,不配合要懲處,11.28逼簽同意書,我要依據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請問知悉日30日認定,是從那一天算起,在座談會之前沒正式的公文,所以可主張從28日簽同意書開始認定嗎?(我簽不同意)還是等到被懲處的形為出現時,才開始算,例如領薪日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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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4.11.1公司違法把星期三與星期日兩天對掉,,但一開始他採自願的,但配合的人不多,直到11.24開座談會,態度強硬,不配合要懲處,11.28逼簽同意書,我要依據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請問知悉日30日認定,是從那一天算起,在座談會之前沒正式的公文,所以可主張從28日簽同意書開始認定嗎?(我簽不同意)還是等到被懲處的形為出現時,才開始算,例如領薪日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壹、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貳、雖上開所謂知悉,實務上是以勞工清楚知道並了解,且係以勞工有利之解釋為之。但為免訴訟上有爭執,建議以11月28日遭逼簽同意書之日作起算點,對您比較有利。
謝謝
希望上開回答對您有幫助。
台南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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