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首先感謝您的回答
我在林口長庚工作,日前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一年於離職前十日預告主管,主管卻威脅不簽離職單,後來我有打去桃園市政府勞動調解課詢問,對方告訴我要依照院內規定走完離職預告手續。可是醫院的考勤卻告訴我,離職單需要一級一級往上簽,所有簽名都拿到後送給考勤,這樣離職單才算生效。
想請問的問題是:1.這樣我連直屬主管的簽名都拿不到,怎麼可能越級拿到更上級主管的簽名呢?這樣我無法完成院內離職預告手續啊!那離職日一到我不完成手續就逕自不上班會有什麼風險? 2.主管告知我院內規定離職要前一個月提出,當初報到我有簽至少要待滿兩年的約,這樣是合法的嗎?還是我只要照勞基法前十日提出離職意願即可?
A: 若主管不願簽名,請發存證信函給告知離職乙事,雖有簽約,但需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於十日內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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